【作者】袁真富
【期刊】科技与出版,2018(07):103-112.
【摘要】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演进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已经"创作"出满足"作品"外观要求的内容——人工智能作品。但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考虑以及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困境,不宜给予人工智能以版权主体的身份。在比较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创制人、所有人、使用人、投资人以及人工智能虚拟所有等模式后,基于投资保护和孳息理论,宜将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人或人工智能机器所有人,但创作主体的署名仍然由人工智能所保留。同时,前述所有人在履行注册保护程序并缴纳费用后,才能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
【关键词】人工智能 作品 版权归属 注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