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凤章
【期刊】交大法学,2018(04):41-48.
【摘要】《物权法》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忽视了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精神背离和体系紊乱。土地所有权更多是公权力,构成土地基础性财产权的是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实践中,存在一种非限定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其用途非限定、时间永久且可自由转让,物权编应以之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对应权利,而将土地所有权逐出物权编,从而建立起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自物权,以限定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
【基金】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规划课题《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编号:15BFX106)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非限定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物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