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兰跃军
【期刊】刑事法评论,2017,40(01):600-621.
【摘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格局,法院进入审前程序实行司法控制,需要合理定位和正确处理侦、诉、审、辩四方诉讼关系,即审前程序中侦查、公诉、审判、辩护四种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包括侦诉关系、侦审关系、侦辩关系、诉辩关系、诉审关系和审辩关系。它们既不同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宪法关系,也不同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含被害人)、审判机关、辩护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四种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笔者认为,定位四方关系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基金】笔者主持的司法部2015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5SFB1004);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6BFX034);中国法学会2016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CLS(2016)D114]的阶段性成果;